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新修订的《中国问责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对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标准答案: ABD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中央、上级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