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9月20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1953年2月11日下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京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右一)在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说明报告。台上(自左起)宋庆龄副,,刘少奇、朱德、李济深、张澜副。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第一届全国人大成立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奠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框架和国家的组织基础。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土地改革法、婚姻法、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相继出台,为巩固新生政权,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到1956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zhuyi改造,完成从新民主zhuyi到社会zhuyi的社会变革,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政治条件。

1956年9月,的八大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召开的的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开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zhuyi建设道路,对健全和国家制度提出了很多好的政策主张。会议强调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强调要系统制定完备的法律,健全社会zhuyi法制,等等。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我们的一次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1978年12月召开的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zhuyi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同志在《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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