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外事委员会属于专门委员会 标准答案A。正确”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机构,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第五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二、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
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工作委员会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从人员组成来看,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三、机构隶属关系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在大会期间受本级人大领导并对其负责,闭会期间则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
四、工作方法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五、法律地位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所有组成人员均是同级人大代表,甚至有相当部分组成人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专门委员会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是有限领导(即时限性领导,就是法律上常讲的时间效力问题),不是完整领导。
而工作委员会隶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完全受本级常委会的领导。因此在法律地位上,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工作委员会。
六、职权职责不同。
从工作职责上看,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有两项,一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二是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查,提出建议,并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具体工作。也就是专门委员会有提议案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而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既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