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浙江温州二婚生育,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婚姻法如何规定再婚家庭生育,另外,还有人想问浙江省再婚生育,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二婚生孩子的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江苏省有关再婚生育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浙江温州二婚生育
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论文网江苏省有关再婚生育的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婚生孩子的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检查。“
浙江温州二婚生育:婚姻法如何规定再婚家庭生育
浙江温州二婚生育:婚姻法如何规定再婚家庭生育
婚姻法没有关于再婚家庭生育的内容。
关于生育问题,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现婚家庭的生育,各省差别较大,有的省规定再婚夫妻如果再婚前已经各自有一个孩子的,再婚后不能再生,生了算超生,要交罚款;但有的省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建议你:说明你所在省份,或是打到你所在县的计生局或乡镇计生站,也可以到所在省的计生厅网站查询或在网上搜索XX省计划生育条例来自己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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