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全覆盖
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央纪委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标准答案:国家监察职能
“在过去,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比较窄,像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介绍说。
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标准答案:国家监察职能
上述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标准答案:国家监察职能
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定本法。”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篇即道出了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表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杨晓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经表决,任命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此前,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成立,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标准答案:国家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