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问题,它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我国来说,由于经济的发展,之前一直采用的是比较粗放的增长模式,因此对环境产生了很大的破坏。为了保护环境,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为了防止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国家加大了检查力度,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但是仍然有很多高污染的企业得到了经营审批,屡遭群众的投诉依然岿然不动,在政府的眼皮底下逃过监督和检查,环境部门对此不闻不问[1]。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只有对环境部门的制度进行有效的改革,才能改变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针对环境保护额的行政行为,要制定相关的执行标准,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各级部门的职责、权力进行具体的划分,各司其职,不得越权,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部门职责的落实,提高执法部门的职业素养,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对于环境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惩罚,让其承担一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境行政的水平。文献综述
2 环境行政不作为概述
2。1 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含义
对于环境行政不作为概念的定义有很多的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2]
(1)罗豪才教授将其定义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2)周佑勇教授将其定义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实质是行政主体消极放弃行政权力的一种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