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分公司行为性质探究 6
3。3分公司和公司法人的混淆 7
4 承认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9
4。1民事主体资格的论证 9
4。1。1 分公司的权利能力 9
4。1。2 分公司的行为能力 10
4。1。3 分公司的责任能力 11
4。2 协调现行法矛盾的建议 12
结 论 15
致 谢 16
参 考 文 献 17
1 引言
分公司是总公司扩大业务活动规模、增加公司经营利润的重要工具,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分公司在经济领域就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分公司具备简化交易手续,推动交易的优点,因此获得了投资者们广泛的青睐。如今,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分公司们也开始走出国门,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中外公司互相在对方境内设立分公司的现象已是国际经济全球化下的常态。遗憾的是,我国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立法是模糊而又不统一的,学界对该问题研究的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的困惑和矛盾。特别是在现行法律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相互冲突,在实体法中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在程序法中分公司又能够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规定上的分离使得不少交易出现纠纷,甚至出现了利用该制度缺漏谋取不法利益的现象,为分公司制度蒙上了一层阴影。From+优!尔.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法律地位的问题看似简单明了,实则将影响分公司的方方面面,从分公司的设立到分公司和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各种活动,甚至分公司的解散,每一环节都涉及到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在我国,对于分公司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主要有:主张分公司的主体资格的肯定说和否认主体资格的否定说两类。本文认为,肯定说代表着现实的要求,允许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否定说不承认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和时代的潮流背离。但我们不能单纯地抛弃否定说,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在财产、责任、经营范围方面都受到法人限制,通过否定说我们也可以弥补现行肯定说的种种不足。本文对分公司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持肯定观点,并在第二章将对其进行论证。第一章简要概述分公司的涵义,为接下来几章对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的讨论做铺垫;第二章将指出分公司在现行法下遭遇到的困境,提出研究的问题。第三章将分别讨论分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它们是衡量分公司是否能够成为主体的重要标准。关于民事主体资格主要讨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三方面。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讨论,本文则侧重通过现行法规定来开展。最后介绍了该如何协调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矛盾,评述适合我国社会环境的协调理论,以期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2 分公司概述
2。1 分公司的法律涵义
在讨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前,有必要先了解分公司的基本概念。分公司作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它存在于法人和自然人两大民事主体之间,是未经国家关于法人设立程序确认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在传统民法理论中,非法人不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分公司的行为和责任能力都要受到本公司的限制。在大陆法系中的代表之一——《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法人是依法通过某种登记或许可方式,才能取得权利能力的组织体。”以《德国民法典》作为先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纷纷开始建立法人制度。法人制度中法人的登记、许可,以及认可法人独立权利能力和有限责任原则普遍得到了确立,法人制度开始生根发芽。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之外只有法人拥有主体资格,介于两者之间的“非法人组织”只能存在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非法人组织由于未经法人设立程式,不符合法人的法定条件,于是自然不能取得和法人等同的权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