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暴力行为的隐蔽性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暴力发生时间、暴力发生地点、暴力发生后的处理这三个方面来说明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首先,暴力发生时间不可预测。在亲密关系建立前期,受害者往往对施暴者存在暴力倾向的情况毫不知情,何时施暴、怎么施暴通常都是无预兆的行为,受害者也难以及时、有效地躲避。其次,家庭暴力的发生地点具有私密性,也有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可见“家”是一个相对的私密的环境。最后,家庭暴力发生后,绝大多数受害者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或者在施暴者的威胁下,对家暴行为缄口不言,选择用衣物遮挡、用借口解释身体暴力所留下的伤痕,从而避免被外人知晓。前述三方面综合在一起,就使得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大大增强,也在很大一个层面上加大了救济的难度。
2。2。4 暴力后果的严重性
综合家庭暴力的长期反复性、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饱受身体、精神、性等多方面的残害,并且无从诉说,隐忍于心。这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破裂的爱情、家庭还从精神层面带给受害者不可评测的打击。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往往在最后走向“以暴制暴”的极端,使自身再次遭受刑事犯罪的制裁。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代际传递性,即儿童期目睹家庭暴力成年后更容易出现施暴行为。 美国心理学会将目睹家庭暴力作为儿童虐待的一种形式,认为目睹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儿童的心里、躯体、社会情感以及行为问题造成直接而即刻的影响,也会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并认为男性儿童目睹家庭暴力成年后容易出现暴力行为。 文献综述
2。3 我国法律规制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2。3。1传统家庭旧思想根深蒂固
纵观我国的历史传统,伦理纲常下的旧家庭观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关键根源。儒家确立了“男尊女卑”和“长幼不等”的尊卑秩序,女子“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关系中的“夫为妻纲”;父子关系中“父为子纲”。 更有俗语“娶来的妻子买来的马,任我跨来任我打”、“打是亲,骂是爱”等体现不平等的家教观点流传至今。这些传统旧家庭观表达着男权社会的不平等性别观,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属品,对女性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自主选择权等基本人权进行了野蛮粗暴的侵害。然而,这些旧思想依旧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大多数家庭,不少丈夫都认为打妻子、打子女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家教方式。加之我国一直以来“法不入家门”的立法传统,施暴者认为自身对家人的暴力行为是“家事”是“私事”,法律或他人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约束,而更加肆无忌惮。社会对家庭暴力的事件也抱着“旁观者”的心态,认为“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更多地认为不插手是最好的,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社会的救助,而孤立无援,有苦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