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民航业规模和效益均获得了大幅增长,但航空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冲突也伴随着发展而来。2007年,春秋航空的上海至大连航班因为当时的气候原因而发生延误,乘客占机要求补偿,领头乘客因此被纳入了春秋航空的黑名单;2008年,29岁的安徽青年范后军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起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引发了社会的关注;2012 年,刘女士乘坐春秋航空航班,由于晚点,刘女士向航空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道歉并赔偿200元,然而春秋航空据此把刘女士列入了它的“黑名单”。[ ]航空黑名单的出发点是保护航空安全以及航空旅客的安全,虽然有一些积极作用,但黑名单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论文网
目前,我国学者对航空黑名单制度已经进行了一定研究,学界在黑名单的类型、合法性以及法律规制方面得出了以下研究成果:(1)航空黑名单的类型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航空公司制定的黑名单和航空管制机关制定的黑名单;(2)航空黑名单本身并没有合法与否的判定,它的合法性与它的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实施细则与救济途径等确定的;(3)航空黑名单的规制研究主要从平衡公共利益和旅客合法权益角度进行探究。然而,学界对于航空黑名单的类型化规制研究还有所欠缺。
本文在总结广大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实践中的航空黑名单并对其进行分类梳理,从两种航空黑名单的类型出发探讨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结合案例分析、借鉴国外规制方法,最终探讨得出航空黑名单类型化规制的路径,更好地维护航空安全并保护航空乘客的合法权益。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对航空黑名单进行类型化梳理,进一步掌握处罚法定与强制缔约等法律制度,完善航空黑名单的法律规制,推动航空黑名单法治化水准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之保护。
2 问题的提出
中世纪,英国一些大学最先使用“黑名单”一词,把那些行为作风不良的学生的名字和他们的所作所为都记载在黑皮书中,后来这种做法被用在了商业领域,用于惩罚欠钱不还等破坏商业信誉的行为。本章通过对黑名单运用现状及现行法规制的研究,分析并总结航空黑名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献综述
2.1 黑名单的运用现状
2。1。1 航空黑名单概述
航空黑名单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航空公司拒载乘客的专业领域的概念。航空黑名单是指因有过占机、罢飞、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扰乱航空经营秩序等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影响航空安全的过激行为而被纳入禁止登机与享有相关服务的航空旅客的名单。[ ]黑名单的法律性质分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分别是黑名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黑名单是否应该存在的两大问题。航空黑名单的合法性问题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分析。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的保安手册》中第4。2。5款有明确规定,而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创始成员国,一般情况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在我国要优先适用(保留条款除外),所以我国应该遵守和执行民航组织提出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但是《保安手册》并不属于国际公约,在实际运用中很难判断,而且《保安守则》第 4。4 款对于被称为“潜在威胁”的人员的具体种类也做了相关解释,主要包含被拘押人员、危险囚犯、精神病人、被驱逐出境者四类人员,除此之外被列入航空黑名单的乘客均不符合《保安守则》的规定,此时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的行为就属于该公司本身的私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但从另一方面而言,民用航空公司拒绝“潜在危险人员”登机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惯例,而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我国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因此,航空黑名单制度可以从国际惯例中找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