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一个140字的短短的文章同时符合“独”和“创”的要求,并且可以复制,那么完全可以构成作品,并不存在有的人说的字数太短不能称之为作品的可能,在法律上完全的符合。那么是作品就应该得到保护,因此微博作品也是作品,和非微博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何为微博作品?是那些具有独创性,并且通过微博平台发布的作品,而不是那些仅仅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但不具有独创性,流水账一样没有营养的文章和没有经过智力劳动或者属于纪实性质产生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论文网

(三)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笔者上面说到要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那么为何要保护?除了因为微博作品也是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还有着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一系列的新名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了网络发展的新一轮,而微博作品网络信息交流平台的重要组成,它的价值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中国网民的数量在2011年就已经突破了5亿人,而微博对于大多数网民而言好比上世纪的报纸刊物电话等交流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方式平台。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博,越来越多的作品出现在微博上,通过微博进行发表和传播,不可避免的就是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的发生,作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如果不给其相应的保护,那么无疑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是对智力成果的践踏,这无疑不利于网络大环境的发展和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某种大的意义上来说,保护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不仅是对于作者智力成果的一种保护和鼓励支持创作,而且是对于整个新的网络时代建立一个网络社会秩序的重要一步。

二、微博作品侵权行为与认定

(一)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种类

其实在上面的构成要件中笔者也提出了相关的侵权种类,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种类主要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最为常见的,删除作者的姓名,直接复制后以自己的微薄客户端进行发表,这种行为是一种对作者著作权中身份权的侵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到,除非作者明确表示禁止转载,否则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转载并且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可以看出来,上面隐去作者姓名直接进行发表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被允许的范围之内。

第二种常见的侵权种类是对微博上发表的作品进行线下出版,未经允许擅自出版或者没有以作者的姓名进行出版,都构成对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种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大量引用原作者作品中的文字或者是其他的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精心拍摄的照片,录制的小视频等,这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因此同样构成侵权。

还有一种情形比较特殊,因为侵权的主体是一些网站的运营商,因为避风港制度的存在,网站只需要做到有人举报就进行删除侵权文章等即可,除非是拒不删除或者查处,否则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站运营商明知是侵权作品还允许发布人进行发布的话,那么就不适合用避风港制度,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普通的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即所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且该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主观上要满足过错,过错又包含故意和过失。但是具体的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是不完全和上述四种要件一致的,因为著作权是一种支配权,著作权相当的“霸道”,不需要过错这一构成要件,哪怕是善意的,也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是否具有过错仅仅是判断是否给予赔偿损失的依据罢了。并且,是否造成损害也不是构成要件,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而是否造成损害仅仅是赔偿的要件而已。下面笔者将主要从以上违法性的行为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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