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在立法上虽已确立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但我国 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知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数额中存在问题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计算方 法上提出几点拙见。88209

Abstract Patent law,copyright law and trademark law have established the standard of identifying infringement damages。Questions remain over the way in defining the amount of infringement damages in our country ' s legal practice。I expect to give several suggestions on compu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amages by means of researching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bout it。

毕业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评估机制

Key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amages; statutory damages; evaluat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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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及其不足 1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1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不足 2

二、国外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立法规制 3

(一)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规制 3

(二)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规制 4

(三)日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规制 4

三、完善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几点建议 5

(一)引入知识产权评估机制 5

(二)科学认定许可使用费 5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机制 5

(四)引入证据开示制度 6

四、结语 7

参考文献 8

9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渐增强,立法不断健全的背景之下,仍无法忽视的是知识产权 侵权纠纷所折射出的问题,尤以如何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困扰着司法 实务界及理论界。尽管在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中对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已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规 定,如我国知识产权法从实体法的层面给出了解决方式,在补偿法则的指导下设置了三种 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首先是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再是参考 合理许可费倍数,当二者无法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然而立法仍然过于抽象,具体到诉讼 活动中,该“三步法”似乎并不能使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难的问题迎刃而解。造成上 述困境的原因之一是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重复 性,故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能像简单的套用公式,并且在一个活跃的经济市 场下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也是极其困难的。1此外,大量知识产权侵 权纠纷案件的权利人不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而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的难题抛给法院解决。不仅如此,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同时,当事人还发 出了强烈的呼喊声——法院对知识产权损害的判赔过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导 致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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