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程序正义优先符合法治要求 12
四、莫兆军案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13
结 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引 言
十六年前,在广东省四会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法院法官的莫兆军可能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审理的一起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的案件会给自己惹来牢狱之灾。自己明明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依法审理案件,为什么就导致了被告在法院围墙外喝农药自杀的后果,而这之后,他就被公安机关刑拘。当初那起看起来极其普通的民事纠纷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后,也被查出借贷纠纷借以宣判的关键性证据——借条,是李兆兴伙同冯志雄胁迫张家人签下的,并不存在张家人拒不返还李兆兴一万元借款的事实,也正是因为这个事实,莫兆军最后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的罪名提起公诉。此事在当时一经报道就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部分人认为莫兆军作为独任法官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导致被审案件的当事人不得不采取极端的措施来表达自身对审判结果的不满,确实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的责任;而很大一部分的法学家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莫兆军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完全是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的,程序上并无不当的地方,张坤石和陆群芳的死亡结果与莫兆军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之间并无任何的因果关系。由此,引发了我们的困惑——莫兆军到底有没有做错,他对案件的审理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若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引出了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当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冲突的两难局面时,我们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在正在进行司法改革的今天,已经过去十几年的莫兆军案又对我们有着怎样的警醒和借鉴意义。From优T尔K论M文L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
既如此,我们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也是评价莫兆军案的基础问题。莫兆军在审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的时候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只有在肯定莫兆军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符合程序正义的,我们才能通过个案引出对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存在冲突时如何进行价值选择的探讨,否则一切无从谈起。那么,接下来本文将探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
程序正义虽然是法律价值追求之一,但是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在此基础之上构建的法律体系也就千差万别。若仅仅以抽象的程序正义概念以及其内涵来评价莫兆军在审理李兆兴诉张坤石等借贷纠纷时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就显得有些无从入手。因此,我们需要从程序正义的概念以及其内涵中内化出属于我国的程序正义评价标准,并且以此来判断莫兆军对案件的审理是否符合程序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反映的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人民对于程序正义的不同追求。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人民对于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也就会有所不同。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无法寻求程序正义的统一标准呢?事实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可以寻找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寻找贯穿程序正义理念发展始终,最能够体现程序正义精神的实质性价值追求。这是程序正义公共的评价标准,同样也可以说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具体说来,程序正义理论发展至今,有两个方面的标准贯穿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