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 13
引言
在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复杂的社会环境导致我国出现了高比例的不孕不育群 体;此外,长期倡导晚婚晚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高龄孕妇数量的增加;自“全面二孩” 放开以来,更使得高龄孕妇群体数量陡增。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育龄夫妇不孕不育人数 已逾 1500 万对,七分之一的不孕率反映出了我国未来人口问题的严重程度;而我国高龄孕 妇的比例,从 2005 年的 4%增加至 2015 年的 11%,这个比例目前仍在上升。在这种情况下, 试管婴儿技术开始出现并发展,其中冷冻胚胎作为体外受精的一项关键性技术,在社会实践 中逐渐受到关注与普遍应用。随之出现的是,因法律的滞后性、立法的不成熟,社会上出现 了大量关于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纠纷。综上,笔者认为,该方面问题具有基于现实基础上理 论探讨的价值,以期为未来可能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撑。来自优Q尔W论E文R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一、案情简介
沈杰和刘曦是一对夫妻,因为身体原因导致不孕,尝试促排卵及人工受孕均以失败告终, 最后两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实行体外受精手术,并冷冻 4 枚受精胚胎。2013 年 3
月 20 日,沈杰与刘曦在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中接连去世,但他们仍留有 4 枚冷冻胚胎在鼓论文网
楼医院生殖中心。后来,双方父母对上述 4 枚胚胎的继承权利发生争议,并起诉到当地法 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无 法成为继承的标的,对于双方父母要求继承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 决,遂提出上诉申请。二审法院从本案实际出发,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的保护三个角度, 将胚胎定性为人与物之间的过渡,是孕育生命的前期存在,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质,是非生 命体所不能与之比较的,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最终判决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四位失 独老人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二审判决作出后,在社会各界得到极高的好评,被很多专 家学者评为“充满了人情味的判决。”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所谓“冷冻胚胎”,是指自受精时至植入前,尚处于细胞分裂阶段,适于冷冻或直接植 入的受精卵或准胎胚。①对冷冻胚胎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在此之前, 有必要科学定性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为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在 此基础上逐步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一)国内外法律规定
1。国外法律规定 并非每个国家或地区都针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性文件,即使在一些
立法非常成熟的国家,涉及该领域的法律规定也并非十分完善,其法律规范的各项制度和内 容措施或因其国情差异显著。
《欧洲人权与生物学公约》指出,“进行法律允许的试验应当保证对此类胚胎进行适当 保护。”“禁止为了试验而进行人类胚胎生产。”上述规定虽然未明确定性胚胎的主体资格, 但却强调无论是何种方式孕育的生命,都受到平等的保护,胎儿的权利不受生殖方式的影响。
阿根廷《马丁内兹草案》规定,“体外受精的胚胎享有在生物学母亲腹中孕育并出生的 权利。”
意大利《医学辅助生殖规范》对胚胎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涉及冷冻胚胎 问题时,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对胚胎进行试验和选择”,“禁止冷冻或毁损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