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条原文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清偿;如共同生活时无所得财产或 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论文网

② 法条原文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或者婚前

约定婚后实行财产分开制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  戴康强:《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完善》,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年。

意第三人。此规定认为只要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有举债合意就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在诉 讼时债权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过即使这样现 实中举证依旧存在诸多困难,此条规定便成了摆设。所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来之前,我国 一直把“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由于我国法律允许协议离婚,且对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可,其他的并没有做出限 制。所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夫妻双方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当巨额的债务还不上的时候,夫 妻双方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承担所有债务的现象,夫妻二人想 同过这样的方式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的目的。可是事实夫妻双方还是生活在一起,这样的虚假诉讼极大的 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④于是,2003 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 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⑤规定情形的除外。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 债务主张权利,即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那么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形成于债务人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用证明该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该 规定显然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一标准不符。⑥通过这条规定,我们可 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具备以下两种情形时:(1) 夫妻的非举债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 行财产分开制,而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以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均属夫妻共同债务。而且这样同样存在现实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候举债方为了多分财产或 者让对方承担自己的债务,通常串通他人伪造借款事实,证明此笔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 对方就很有可能承担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所以,当此条解释出台之后,被有关人士评论说结婚风险不亚 于商业风险。⑦2014 年,最高院对江苏高院请示的回复没有做出改变,2016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建议”的答复中也没有更多的进步,只是强调了夫妻共同 债务的认定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而不是执行程序。之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或《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就再没有更多的规定,法条本身的缺陷产生了不同的认定标准,也就使得司法实践产生了混乱。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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