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0引言

首先应对经济法与民法这两个部门法有总体的认识。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1]。经济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系统而且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论文网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法与民法皆为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2]。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二者的联系,从方法论的视角谈二者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尤为密切,这是学界普遍认为的,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联系加以分析: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认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质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和民法均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益。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视角来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何种联系。

1。1从经济视角看二者的联系

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宏观无序性和公共物品缺失,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要克服缺陷,就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的干预。但国家政府有时也有错误决定,如干预过度。此,就要把市场与公共结合,此时需要的是经济法。这是因为,经济法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民法则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效果。

换言之,从调整对象这一角度出发,经济法和民法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作用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1。2从法律视角看二者的联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着互补的关系。民法的功能不是尤为全面的,也是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即人们通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既然功能存在不足,就要将之进行修正,然后才能促进民法现代化发展。但单独靠一个部门法的发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协助,即经济法。

适应。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垄断性。宏观无序性,弥补民法立法的不足,就需要新的立法机制。早在19世纪末,反垄断法标志着现代经济性的诞生。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的同时也对民法是有需求的。这是因为二者同时存在,才能构成一种支撑,即市场经济的法律支撑。经济法与民法均对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二者是相互配合和依赖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换言之,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以?济法为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缺少经济法或是民法,在诸多面对市场经济法律问题时,二者应配合。合理分工,共谋市场经济健康。和谐。共同的繁荣。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上述对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进行分析,同时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谈及二者的区别,学界通常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属于私法范畴。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放眼全局,其基本原则是社会的利益和责任,强调以社会为本位;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个体的权利,强调以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为本位。3。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具有惩罚性;而民法更多地采用任意性的规范,有更多的补偿性色彩。

本文从方法论的视角来分析二者有何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是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两种不同方法论的产物。

民法的调整旨在保证民事交往合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安全而又效率;经济法的调整则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民法的调整往往倾向于保护民事交往过程中合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济法则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整体经济和利益。二者互相协调,保证经济关系符合当事人愿望的同时,又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换言之,经济法把整体利益作为关注。调整。保护的对象,以此作为出发点,采用整体主义方法论。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本位,才能调整好社会关系,经济法的基础是以整体主义为其方法论的。民法把个人利益作为关注。调整。保护的对象,以个体主义为其方法论。社会良好的秩序是在私人自治自由博弈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经济法与民法是冲突辩证法与和谐辩证法两种不同方法论的产物。

经济法以整体主义为出发点,持和谐论,但并不是对个体利益毫不顾及。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持冲突论,但不意味着完全的排斥整体主义。在强调利益冲突时,也不完全排斥利益的和谐。

3结语

作为法律体系中尤为重要的两个部门法:经济法与民法,均为规制市场的交易和经济的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以经济法为保障。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它满足的是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民法则实现了人类的经济自由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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