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网络文学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当一个网络作家创作了一部相对成功的网络文学作品后,他所得到的,绝不仅仅是一部网络文学作品带来的收入。因为当这部网络文学作品大热,受人追捧之后,后续作者就可能会授权给影视公司,改编后拍成电视剧或者电影,甚至有的会授权开发相关的衍生品。这样的模式已经不算新鲜了,从《盗墓笔记》到《何以笙箫默》,再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些都是大热IP制作的影视剧。在这样的模式运作下,不光是网络文学创作者,还有后期的相关参与方,都能从中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论文网
然而,侵权盗版等不法行为却严重制约着网络文学的发展。作者收入减少是侵权盗版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这些不法行为还会导致版权人作品定价权削弱,甚至会使得平台运营成本增加。这样一来,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相关的运营方,都会受到不小的损失。“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中数据显示,2014年,盗版的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价格来计算,电脑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43。2亿元,而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合计高达77。7亿元。在此基础上,文化创意产业衍生品的产值损失达21。8亿元。” 侵权者肆无忌惮,被侵权者却由于维权成本高、侵权主体难以认定等原因,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这极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的创作动力,限制了网络文学的发展。
对此现状,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势在必行,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我国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网络文学”、“电子书籍”等网络作品,对于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保护,显然,这样的力度是不够的。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这是国家版权局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关键在于对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的认定。只有侵权主体确认了,被侵权者才能有目标地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如何认定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主体,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支撑。
要解释著作权保护这样一个世界性问题,必须要从国际立法谈起。世界性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简称“WCT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世界著作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条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而作为科学技术更为发达的一个国家,美国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范要相对领先一些。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美国涉及到更多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于网络用户这一主体,则是放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范下来规制。文献综述
美国政府于1995年9月发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简称《白皮书》),是在立法方面最早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定。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该文件中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而获利,就应该对此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服务主体应为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