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规则体系是有力监管的前提。我国自《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对医务人员的管理进入了法制时代。经过10多年的发展,医师执业的法制建设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从几近空白发展到体系相对完整。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监管、培训考核等方面。在医师资格考试方面,原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建立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明确规定了报考资格的专业及学历要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试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注册方面,为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原卫生部制定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在医师执业监管方面,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原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之后,原卫生部相继颁布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规范了医师外出会诊活动,加强了处方管理。在培训考核方面,原卫生部开展了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出台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2016年初,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深圳市医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就医师执业行为监管手段和方式进行了探索。论文网

但是,由于医师执业法制建设起步较慢,在医师执业立法、执法、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在立法上,至今尚未有一部统一的医疗卫生基本法,导致立法原则、理念、目标、价值取向等难以统一,以至出现法律、法规、规章间相互矛盾的情况[1]。且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跨度大[1]。有些规定已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以切实解决医师执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对医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出现无法可依或依据不足的局面。此外,在当前卫生立法中,对医师执业行为的规制以禁止性条款居多,处罚性条款较少,严重影响了其调整功能的发挥。在执法上,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取以改代罚的措施,即使对其予以

行政处罚也以警告为主,执法力度、深度不足。且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执法人员数量少、知识结构不合理、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使卫生执法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2]。在监管上,我国采用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以及其他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3]。而在实际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几乎成了唯一有话语权的监管主体,其他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未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且卫生行政部门缺乏独立、中立的地位,使监管工作不能取得较强的公信力[4]。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医师依法执业进程的向前发展。且近年来,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浙江“回扣门”事件、“缝肛门”事件、“走廊医生”事件等医师违法违规行为事件的频频曝光,将医疗行业“潜规则”曝于公众的视野下,一次次将医师依法执业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 研究方法

2。1 文献研究法 

以“医师执业”、“医师监管”、“lawful practice”等关键字在中外数据库检索期刊文献,归纳、总结已有研究成果,了解我国医师依法执业现状,医师执业立法、执法和监管现状。在此基础上,针对近几年热门的医师依法执业问题进行研究设计,并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本课题研究目的,提出促进医师依法执业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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