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的代表性理论

1。脱离共犯关系理论

脱离共犯关系,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最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处理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没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实际上,该理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准中止犯的理论基础问题。

大塚仁的脱离共犯关系概念只涉及到犯罪的实行阶段,不涉及之前的预备阶段。对此,日本学者西田典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在整个犯罪既遂前,脱离共犯关系的情形都可能随时出现;西田典还认为,只要能够成功地将脱离者之前实施的行为与剩余共犯的行为、结果之间的联系彻底断绝,该脱离者就可以被认定为中止。结合这两位日本学者的主张,我们可以发现脱离共犯关系理论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因果共犯论是脱离共犯关系的立足点;(2)对中止的认定只会出现于共同关系成立之后,完成犯罪之前,因此,共犯关系要想被脱离也必须满足这个时间的硬性要求,即脱离行为只能发生于这个时间段之内,与此同时,脱离者还必须在脱离前割裂与共犯关系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包括心理上的也包括物理上的;(3)脱离者要想被认定为中止,就必须基于自愿的意思做出脱离行为,即要求该行为的作出必须具有任意性。 

2。准中止犯理论

对于准中止犯的研究,以德国最为成熟和先进,而且在德国法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从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准中止与中止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也主要体现在“有效性”上。可以这样认为,准中止是中止的衍生物。在主观上,准中止与中止都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抛弃犯意,停止犯罪的继续进行;在客观上,准中止与中止的表现则截然不同。中止要求行为人要有效避免犯罪结果的出现,而准中止不要求行为人成功的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它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给那些在内心里已经产生悔意不再继续犯罪,并尽了自己最大的能力却没有成功的行为人一个宽容的评价。该理论补充了中止犯理论的不足,它看到了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努力。 

三、传统共犯中止的理论困境文献综述

在我国的传统共犯中止理论中一直采用的是整体完成说。一般情况下,整体完成说可以解决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正对传统的理论发起了挑战。下面笔者将选择几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分析整体完成说的不足。

案例一:张三、李四、王五意图入户盗窃王二麻子的财产,其中,三人约定由王五望风,张三和李四具体实施。在三人到达王二麻子家的门口后,王五后悔了,提出不想干了并且自己回家了。张三和李四没辙了,在没有王五望风的帮助下,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

案例二:甲与乙素有嫌隙,一日,甲去找丙,以给予一定财物为前提指示丙去杀了乙。在丙正在准备实施犯罪时,甲想了又想,认为自己和乙的那点纠纷不至于闹到杀人的地步。于是,甲决定拒绝向丙提供财物。丙在知道后依旧实施了杀死乙的行为。

案例三:小明、小华和小刚三人一起筹划对他人实施敲诈行为,在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后,小明对小华和小刚说:“我真糊涂,我这个社会主义接班人怎么能干违法的事情呢,我不想再和你们再干坏事了”并极力阻止小华和小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小华和小刚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危害后果。

按照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从犯、教唆犯以及实行犯若想在共同犯罪中成为中止犯,一方面务必要不再继续进行自己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求行为人成功的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案例一中的王五、案例二中的甲及案例三中的小明都没能做到这一点,据此这三人都应认定为既遂,而不可能是中止,他们放弃犯罪的行为只是作为量刑上的从宽情节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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