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制度基本理论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不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或履行的劳动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使对方遭受损失,而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可称作损害赔偿金。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两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各自的性质、制度功能、适用情形也是各有特色。
(一)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性质,目前有是赔偿性、惩罚性或者两者兼具的争议。 对于这种争议,我们可以关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做出不符合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违约金,但以培训费用或者尚未履行的分摊费用为上限,这时的违约金的性质倾向于弥补损失,只有赔偿性。在竞争限制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违约金额与用人单位损失没有限制,违约金主要对债务人进行施加惩处措施,保证合同债务获得践诺。故而,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同时具备赔偿性和惩罚性这两种特性的观点更为合理。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性质十分清晰,即补偿性和赔偿性。责任主体不同,需要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做出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的性质也不同。补偿性赔偿金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过错方为了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而向其支付一定的金钱,然而以实际损失为上限,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为责任主体时,支付的是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做出违法行为时,法院督促其支付赔偿金额,但金额高于补偿性赔偿金,既具备填补经济损失的特性,也具备对违法行为惩罚和遏制特性。 目前学界倾向于赔偿金的补偿性质更明显,辅以惩罚性这种观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金同时存在补偿性和惩罚性这两种特性。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制度功能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制度功能主要是严格约束违约金的适用,体现公正,显示劳动立法社会本位价值。这种制度功能体现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违约金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劳动者违反了关于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相关情形。合同自由协商的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家的干涉。一方面,国家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来进行约束用人单位使用地位上有利条件做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而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劳动者在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经济利益后离职选择其他职业,这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违约金制度就是防止这些现象越来越多从而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行限制。因此,违约赔偿制度功能并非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有进行有效保障,这正是劳资关系公正的表现。
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具有公法属性,故而国家干涉色彩强烈,国家通过制定与赔偿金相关法律充分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赔偿金制度功能主要是救济无过错方的损失,保护其正当利益,不过在制度功能的亮点不在于此,而是劳动合同中赔偿金制度不仅仅财产方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对用人单位施加处罚这样人身方面给劳动者设置第二重保障。
(三)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