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增强。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从过去的以权谋私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业务程序,制造漏洞进行作案,手段更加专业。同时这类犯罪的主体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得他们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自然对如何利用制度漏洞,规避监管也了然于胸,因此这类案件的隐蔽性更强。
第五,由单人犯罪向集体犯罪、集团化犯罪发展。尽管党内一直三令五申不得搞小集团、小山头,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集团中的人员由于党性不纯,定力不够,往往经受不起金钱的诱惑,为了利益常常相互勾结,互相包庇,导致集团腐败,这也是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一旦有人被调查,其他人必定会利用职权给以一定的不法帮助,影响案件的正常调查,造成的影响极坏。
三、职务犯罪的刑罚趋势
据相关统计,近年来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占到将近七成,职务犯罪轻刑化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和非议,因此笔者接下来将着重从轻刑化的角度来解读职务犯罪现行刑罚趋势。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
“轻刑化”是主张刑罚向轻缓化、人性化方向发展的一种趋势 。当今时代,轻刑化正成为世界潮流,诸多学者认为,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从习惯走向成文,从野蛮转向文明,从严苛变为轻缓,因此轻刑化被认为是人类司法走向文明的标志。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幕的逐渐拉开,中国的法治建设正慢慢地朝着西方先进国家学习,与之相对应的,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受到西方先进国家的影响,加上谦抑原则在中国的风行,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主张轻刑化。而世人公认死刑只能适用于社会危害最严重的犯罪,因此在轻刑化的道路上,从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入手,应该说是最佳选择。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进一步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刑罚向更文明、更人道目标发展的同时,又更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进一步完善了对社会和人权的保护。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而犯罪惩治力度不够,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另外,由于我国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刑法条文规定的有关职务犯罪涉案金额的量刑标准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导致不少情节与后果均达到甚至超过立案标准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未被受理;还有一些案件从侦查到公诉再到最后审判,在此过程中犯罪事实和数额不断缩减,这是另一种形式的轻刑化。上述情形并非笔者信口雌黄,而是实际存在的真实情况,诸如此类情形严重打击了人民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阻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社会环境的形成,影响公平正义等正能量的传播。文献综述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
1。立法原因
(1)量刑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量刑标准的设置较为宽泛,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而一旦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刑标准有所偏差,必然导致量刑失衡 。这一弊端使得犯罪分子试图钻法律漏洞规避罪行,减轻处罚。同时,宽泛的量刑标准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不合理的扩大、集中,同时又缺少有效的监管与制约,极易造成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