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

1。执法权限的不完善

以乡镇府的审批权为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进行审批,但却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土地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有审批权。虽然乡镇政府逐渐从上级政府承接了部分审批权,但真正涉及乡镇发展、群众利益的相关补助、土地、村建等项目的审批,乡镇政府无直接审批权。 群众只能通过乡镇政府向上级管辖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派驻机构下查核实,乡镇会议通过后再报县级审批。乡镇政府这种行政执法权限的不完善,经常会出现超越法定职权违法行政的情况,有时会得不到群众的理解,造成群众上访,政府公信力危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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