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城管综合执法权实质上是城市公物警察权,而城管综合执法权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摆正弱受群体的生存权与秩序等价值之间的关系,突出了城管综合执法权与公民权利与自由等利益之间的矛盾,当下我国所要做的就是完善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机制,并且改善执法的手段和方式。93236
毕业论文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公物警察权;合法性;正当性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 of the police and Comprehensive Urban Management Enforcement
Abstract: Urban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power is essentially the city public police rights, and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power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is not placed weak by the community's right to lif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alue of order, highlighting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urban management and civil rights and freedom And other interests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moment we have to do is to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legal management of urban management and regulatory mechanisms, and improve the means and methods of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 Urban management;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public property police; legitimacy; legitimacy
目 录
一、引言 1
二、城管综合执法权的性质 1
(一)城管综合执法权的内涵 1
(二)城管综合执法权的表现形式 1
三、城管综合执法权之公物警察权的现实运作 3
(一)城管综合执法权与公物警察权的运作联系 3
(二)城管综合执法权之公物警察权的现实效果 3
四、城管综合执法权之公物警察权的现实矛盾 3
(一)案例 3
(二)对案例中表现出的问题的解读 4
(三)城管综合执法权之公物警察权的现实问题见解 4
五、城管综合执法权之公物警察权的限制与规范 4
六、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 谢: 8
一、引言
一般以“城管”这一概念来表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也可称为城管综合执法权,这些被集中的处罚权本质上是基本一致的,即都属于“公物警察权”。公物警察权是对公用公物进行管理保护,但同时也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存权与公物使用的权力,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城管综合执法与公民权利与自由等利益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平衡两者是当下十分关键的问题。
二、城管综合执法权的性质
(一)城管综合执法权的内涵论文网
城管综合执法,是指将有关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集合起来并且交给城管执法机关来行使。在实际情况中,行政处罚权无法单独存在,所以城管执法机关还会具有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依据其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也可以实施有关的强制措施,而城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权就是明确被赋予了该强制权。
其次,城管综合执法是城市对公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对城市环境的管理、对城市违章建设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摊贩的管理、对城市水体和园林绿地的管理、对道路违规占路的管理等等。其中受到广泛关注的就是对占道无照经营、乱搭乱建的管理,因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与相关对象发生矛盾,是一大热点问题。由此看来,在表面上,对城市市容的维护、以及对整个城市综合秩序的维护似乎与公物没有关联,但是,由于城管对这种城市综合秩序的维护经常依托于道路、河流、公园等公物,或者说城管执法经常与公民对城市公物的利用密切关联起来,所以说,城管综合执法在本质上需要而且主要处理的是城市管理和公民利用城市公物的各类关系。实际上,并不能将城管综合执法完全看成是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是利用多方面的知识对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秩序、城市环境等多个领域进行的综合管理 。而城管综合执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城管综合执法权的实现是为了分离城市管理各领域的决策与执行并加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