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是指在将农地权分为两项权利即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成 员承包经营土地权利的基础上,在当今社会农民离开土地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 经营权分开,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归为农户所有,土地经 营权归为土地经营权人所有。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方式只有两

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农村土地除了对于法律特别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之外 都应是集体所有,那么很显然这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就是集体。2007 年颁布 的《物权法》明确采用了“本集体成员”这一概念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突出了集体成员的主体性,更加注意保障农民权益。同时同时,新《物权法》第 六十条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或称为代行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集体 成员是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的实质主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 民小组是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论文网

土地所有权权能有对成员集体资格的确认权,农村集体成员是农村承包土 地所有权的主体,这就决定了是否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前提是是否具备集体成 员资格。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集体成员 资格的确认权应该归集体所有,集体决定谁具备自己成员的资格。

土地所有权权能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土地的权力,可以发包、调 整、监督、和收回集体土地。在集体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时,只能该集体独立决定, 当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出现严重的损失时,农民集体有权调整承包地,农民集体 有权监督承包人或者经营人如何使用土地,一旦出现非法使用土地或损害土地等 情形时有权进行纠正。当承包农户不想承包土地时,只能把土地转让给集体成员, 并且需要经过批准备案。农民集体有权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对征收方案提出意 见,在处理集体土地时,集体成员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权的主体与土地所有权的实质主体是一致的,即集体成员。农民作

为集体成员,是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民享有的承包权的性实质为成员 权,依据其身份就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就有权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权的权能有承包农户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有权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承包农户拥有通过转让、互换、转包、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且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流转土地不得被他 人和组织强迫限制。承包农户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承包地,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 要的跟农业生产有关系的设施,有权独立自主进行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承包农 户有权依法依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去,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土地,如果 保护承包地的行为符合规定的,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 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他人或组织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调整承包地,在农民 进城落户是,不得要求农民退出承包地。

(三)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主体没有限制,在政府没有提出三权分置之前,为了保障土地农

业用途,政府在土地流转上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限于本集体范围内流转, 三权分置提出后,经营权主体不再受到限制。

土地经营权的权能有经营主体拥有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土地并取得相应回报 的权利。经营主体拥有依法维护土地资源和农业设施的各项义务,这可以让土地 资源更加有效合理的利用。土地经营权人有权独立自主的进行农业生产并取得相 应的回报,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土地经营合同到期后,在相等的条件下优先继续 租赁土地,经营权人在经过农户同意后,可以使用合法的方式改良土地,建设农 业生产设施。经营权人在转让土地或者设定抵押时,必须经过承包农户书面同意, 并且要经过村子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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