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办法不统一。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但是国家未对地方的审批办法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自行制定本地的审批办法。虽然权利的下放使得地方能够根据本地的行情来立法,但是也有相应的坏处。在审批权限上,有些地方没有详细的划分管辖范围,导致审批机关在审批时无法下手。在审批条件方面,有些地方担心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漏洞,而对申请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批,如要求企业提供工会的意见、职工的休息休假计划、工资的支付规定,要求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审核等。而有些地方在经济下滑的影响下,放宽了审批条件,导致许多地方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数量相差悬殊,这既影响了劳动标准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 在审批的有效期方面,大多数地方都规定用人单位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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