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不认识被告李某,被告并不属于原告单位的职工,而且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支付被告李某劳动报酬的情况。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原告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仲裁委的裁决,并且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
上述案件,被告的主张所用的通知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当发生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时,我们要了解事实劳动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行立法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述
目前立法上对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做出统一的定义,但是我们将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定义为:“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我们将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我们推定如果产生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2.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意着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很常见的劳动关系,例如:在多处兼职。往往这种劳动关系,劳动者有一个正规的挂职单位,即使劳动者并不在里面工作,也可以从中领取最低工资并且享受社会福利。如果劳动者和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上诉至人民法院,那么在大多数的情况人民法院会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劳务关系来进行审判。那么这样就代表了,劳动者只能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要求享有法定权利。
4.未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在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