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最高院的相关意见和解释也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有关解释中规定,各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谨慎再三,且需要明辨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还使用“异常变动”一词对情势变更予以限制;相关通知规定,适用情势变更需要高院甚至最高院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