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关于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对国家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6款和第7款规定许可证和执照被吊销以及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被罚款罚金以及冻结存款或汇款的,只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这两款规定充分体现我国在通常情况下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间接损失国家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只依据第36条不足以认为我国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我国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承认要对间接损失进行赔偿,要赔偿的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导致的财产侵害;受害人因残疾收到的赔偿金;被受害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但是法律列举的范围并不能包括生活中所有的间接损失,对于绝大多数的间接损失,国家是不赔偿的。换言之,我国对于间接损失原则上是不赔偿的。
(二)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缺陷
1.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承担国家赔偿的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我国目前经济正处于高速而稳定的发展之中,国家实力不断地增强。与之相对的,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也应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而扩大;
2.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如果不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公民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将远远大于他们所得到的赔偿,那么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恢复;
3.不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我国采取的抚慰性赔偿原则无疑是最为严格的国家赔偿标准,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采用这种赔偿标准的,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一致的是都在逐渐地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的现状明显是不符合世界立法趋势的。
二、关于国家赔偿范围世界上的立法趋势
将直接损失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是为各国公认的,但是对于间接损失,虽然每个国家的态度有所不同,范围大小也不同,但是通常都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的范围。
法国因为其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被称为国家赔偿母国 ,尽管没有指定成文法来确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但行政法院的判例将该范围勾勒了出来,按照法国的规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如果是不可避免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直接损失,在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后,如果损失继续加重的话,受害人可以要求重新确定金额。法国的国家赔偿从最开始的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到只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覆盖了行政、司法和立法三大领域。
德国在1919年颁布了《魏玛宪法》,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根本法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依据德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德国通常将财产损害分为积极财产损害和消极财产损害,消极财产损害就是可能获得的损失,也就是本文中所指的间接损失。
英美法系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得比大陆法系来的晚,直到1946年美国才确认了联邦政府的赔偿责任,尽管美国的国家赔偿范围比其他国家窄,但是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政府不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还对间接损失进行赔偿。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韩国的国家赔偿范围更加广泛,只要损失与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将间接损失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并且间接损失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之中。
三、将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学者们对于是否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存在一定的争议,反对意见主要如下:第一;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发展水平较低;第二;可获得的利益不同于实际的利益,能不能最终取得仍然存在风险;第三;关于可获得利益的计算方式难以明确,以国家有限的财政水平无法负担。但是这些理由并不能构成充足的理由,我国的经济一直高速而稳定地发展,国家赔偿也不应该以财政水平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应该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考量,其次关于可获得利益的计算可以制定合理的标准,通过立法来明确,将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的法理依据主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