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条款作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交强险保险人维持其合理经营的一项正当权利,其具有防范道德风险、减少不合理的保险金的赔付、兼顾各方关系人的利益的平衡以及促进交强险公平交易的功能,是我国交强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文献综述。因此准确的界定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内容,不仅是我国的相关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其效力进行准确认定并统一适用法律的前提,同时也是本论文研究该免责条款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 。
(二)交强险免责条款的内容
《交强险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可分为法定的免责和约定的免责条款两种。本文所讨论的免责条款属于法定的免责条款。
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出现了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是否应当适用该免责条款来减免保险公司的责任。交强险的免责条款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不赔或是少赔提供了支撑。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援引免责条款作为抗辩事由。笔者认为,第二十二条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不是只要是出现了免责事由中所规定的酒驾等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不予赔付或是减少赔付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例的情况予以考虑。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具有强制性。同时,交强险还具有公益性。综合考虑公益性的同时,应当兼具保护人权这一方面,兼具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毕竟,受害者相对于保险公司,处于弱势的地位,我们更应该保护她的权益。综上,对于交强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应当分别针对不同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予以不同的考量,并兼具人权保护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