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歧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纯粹是以年龄作为区分的界限,对老年人来说是一种无理的差别对待,但是这种无理的差别对待却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周围的议论,谴责的声音都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很少听到人们谴责这家企业是无良企业竟然拒绝岁数大的人之类言语的,当事人除了无奈也鲜有觉得特别不公平,仿佛这已成了一种常态,大家也都心照不宣的接受这种做法,想要维护老年人口的劳动权益,首先需要大家树立起一个正确的择业观念、维权观念,不能认为一切都是优胜劣汰的表现,需要清楚在人员录用条件上究竟什么才是职业本身的需要,国际劳工组织于1958年第111号公约指出,一项职业基于内在需要的区别不属于歧视。“内在需要”的界定也并不十分明朗,许多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会加入许多非职业本身的考量,由此扩大为只要不利于或可能不利于单位的任何因素都被定义为单位的内在需要,虽然扩大了公司的效益但在某些角度上来说已经不经意间破坏了社会公平,无论应聘人员内心是否明确“内在需要”的准确定义,都要时刻关注自身的利益,当遭遇不平等时,勇于发问,提出质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老龄人因为年龄被歧视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歧视现象,使得老龄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变得更加弱势,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并非没有原因,要改善现状就需要从根源找起。
二、老龄人口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老年人的权益历来都被和政府重视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障老龄人口的权益,如下发《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召开全国老龄工作会议,明确老龄工作方针,提出“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因素对社会供求的影响”,有力地推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通过多年的探索实践,老年维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有关老龄人口劳动权益方面的规定却少之又少,老龄人员的劳动权益会因为用人单位不公平的歧视而受到侵害,接下来就就业歧视现象进行分析。
如何理解“就业歧视”呢,《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认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所作出的任何区别,若效果是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那么就属于就业歧视了。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有年龄、身高、相貌、户籍、性别等等,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年龄是否是执行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呢,明显不是,可见,老龄人口的就业歧视问题普遍存在。大家普遍把年老看做一大难题主要是由于现今的社会结构并不有利于老龄人口就业,从宏观上来看,制度不健全 ,从微观上来看人们对老年群体有着不合理的偏见,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对老人的忽视,种种原因导致在社会分工上对老龄人员的忽视。文献综述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我国明确制定的一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2年进行过大面积的修订,过去的旧法徒有其表,法律措施缺乏严谨的执行力,难以真正保障老龄人的权利,而新法已经大大改善,不仅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还重新定位了家庭养老观念,增加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体现了对老年人的重视,但是有关老年人就业歧视的保障条款依然寥寥无几,忽视有关老龄人劳动权益的保障,对于侵犯老龄人就业权利的惩治措施与力度不明,比如第七十二条就表明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法条中只是笼统的规定“有关部门”,而在实践中,老百姓是否真正明白应该去哪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果仅仅是倡导层面,由哪个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和警告并不清楚,那么这些规定反而使得老龄人口的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为了解决一系列的衔接问题,避免老年人找不到正确的途径进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支撑自己的理论观念,通过对自身法律的补充完善达到对老年人权益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