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的姓名权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3.1   我国姓名权自由的内容

第一,命名权的自由。是指自然人可以选择选择姓、名或者两者的组合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出生之后由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命名,但这不影响自然人本人的命名权。本人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当然自然人成年后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更改姓名,还可以选择别名。

第二,使用权的自由。指自然人依法使用本人姓名的权利。即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本命也可以使用其他的名字,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变更权自由。指自然人有权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的限制。但是,姓名的更改还可能涉及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所以在姓名更改时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3.2  姓名权的限制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其本人的姓名享有的相关权利。姓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专有权也是姓名权的主要特点。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禁止干涉、盗用、冒用他人的姓名。

第二,姓名权受到损害时,救济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救济的方式有限而且有2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行使姓名权不得为获取不当得利或者不正当的目的而去起和别人相同的名字。比如故意和别人起相同的名字引起他人误解或者估计将自己养的宠物取和自己讨厌的人相同的名字等。

第四,行使姓名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

4  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律分析

第一,《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三中明确规定了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第二,《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显然,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着矛盾之处。第一项是公安部针对姓名登记的一个通知,是部门规章,所以具有法律意义。第二项是直接的法律规定,然而,《居民身份证法》(2004年1月1日实施)相对于《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7月1日实施)出台的时间迟,由于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的效力,那么,本案优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即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文献综述

那么赵C的“C”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呢?在我们的身份证中很多人的身份证号带有“X”,既然“X”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那么“C”不仅是英文字母,也是汉语拼音字母,亦为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所以,赵“C”的姓名是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的规定的。

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

第一,“C”是不是数字符号,数字符号到底在何种情况下使用?

第二,取名“C”是否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第三,公安局拒绝换第二代身份证行为是否合法? 

4.1  关于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与规范汉字使用关系的争议

“C”是符合标准的国家数字符号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汉语拼音方案》等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认可。反对赵C的人认为,《居民身份证法》中所指的使用数字符号只是对使用规范汉字的一种补充即在除了姓名、性别等情况下,如居民的常住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在不便使用规范汉字而且使用数字符号可以更清楚地记录信息时,才可以使用数字符号。支持者认为,“C”是数字符号,已经成为国际上通用的得数字符号。此外《居民身份证法》只是规定可以使用数字符号,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的情况,所以在姓名中使用数字符号并不是对使用规范汉字的补充,而是选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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