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将行政复议列为公务员可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

我们可以从《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明确地禁止了公务员在对处分不服的情况下,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然而事实上,虽然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它却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也有着行政诉讼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最大的优越性就体现在审限上,行政复议审限原则上是60日,行政诉讼的审限原则上是3个月,可见,行政复议在解决争端的效率方面要比行政诉讼高一些。并且,公务员具有国家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不论是他作为作为公务员还是作为普通公民,他所具有的一切合法权利都应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此外,现行的申请复核与申诉控告制度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效果并不太理想,我们有必要将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纳入到行政复议中来。将行政复议列为公务员可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有效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当前这一救济途径的缺失亟待改变。

4、排除了司法最终救济

我们从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非常明确的禁止了公务员在自己权益受侵害后不能寻求法律途径,这一点是我国当前公务员法律制度的最大缺陷。司法机关作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它所作出的所有类型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司法救济途径在公务员权利保障邻域意义重大,它对于保障公务员权利而言是最好最有效的途径。在对德国、法国等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建立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来看,外部公正的司法救济对保障公务员的权利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作用。然而采用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我国仍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定性为一种内部关系,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得寻求外部的司法救济。相比之下,法治较为落后的我国更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经验与模式,尽早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跟随法律发展的时代潮流。

三、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 、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公务员受处分及救济的规定过多,这种混乱现象对保护公务员权利是百害而无一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把各种规定中的内容汇编到一起,进行整合,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法》,那些与《公务员权利救济法》规定相冲突的法规、规章因为位阶低于法律而自动失去效力。只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才有一个统一的救济标准与程序,一个统一的标准与程序也就避免了救济机关在适用法律依据时过于随意、过于混乱的现象的发生,这对于有力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用重大。所以,针对有关公务员权利救济规定过多的现象,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而且是行而有效的法律,但要注意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部法律要注意一个尺度问题,不能对行政权进行过多限制,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

(二)、完善救济程序论文网

程序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有效手段,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针对目前公务员权利法律救济途径缺乏一套严格完整的程序这一问题,我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部法律中要作出完整有效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诸如听证、举证、质证、申辩、延请律师辩护及排斥事后证据等程序权利,受理机关的审限要求以及处理结果的送达执行等程序性问题要妥善解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法》中,可以规定公务员对于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有聘请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公务员有举证的权利;公务员有当面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务员有权要求排除行政机关事后提出的证据;受理复核申请与申诉的机关在处理有关公务员处分的案例时,进行的一切程序都要在阳光下进行,才能避免对公务员不公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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