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第 240 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对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给予了肯定。在当下中国仍然保留死刑的客观形式下,要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兼顾程序公正。笔者认为,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律师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一)防止办案法官出现职业化的“盲点”

因为长期承办此类型案件,法官便容易形成惯性思维。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职业法官的思维模式已经被固定化,处理案件时总会先入为主,而且这种思维一旦形成就难以转变。因此,要让他去挖掘每一宗新案件的细节就更不容易了。[ ]所以,经验越足的法官越容易在证据与事实上忽视具体案件的特征。与职业法官相比,辩护律师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律师来说是一次难遇的机会和调整,律师戴泽“新鲜感”代理案件,为之付出更多精力; 第二,辩护律师不容易受原指控犯罪事实的束缚,而是习惯怀疑原判决,从而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二)有助于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相关法律规范文献综述

美国代表性案例——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法官认为:如果法院缺少了律师的席位,这将会是一场不完整的审判。虽然在美国被告人有权申请听证,但是这对最终判决不会由太多实际影响。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及专业建议,即便被告人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但是由于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最关键的是不知该怎么澄清事实真相,证明清白,其也将面临获罪的风险。[ ]我国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承办法官将特别注意对被告有利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性质、业务范围、工作内容不尽相同,法官不会从律师的角度审视死刑案件的事实情节;同样,律师也难以捉摸法官的视角和态度。总之,律师的介入从另一方面给法官审核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角度。[ ]而律师能在微观上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从而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

   (三)死刑复核的导向影响到刑事政策的形成

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中,最终裁判不但直接关系个人生死,尤其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还会间接影响到一国的刑事原则和导向。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仍以传统方式审核,很难想象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律师的介入不只有助于贯彻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准则,避免乱杀错杀;并且有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做到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   

   二、我国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状况

1992 年 1 月 27 日最高院就“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这一问题专门答复说,“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一样,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独立的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参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不代表同样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所以,在当时情况下最高院是不支持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适用死刑,统一标准,最高院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将下放给各高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关于“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参与”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如果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听取,还要并制作笔录附卷。若提交的书面意见,还要附卷。[ ]在此之后,最高院又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2008 年 5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申请要当面反映意见、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除了要安排接待,还要制作笔录。如果律师书面意见的,应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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