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此种关系,是与一般侵权行为中受害人需要证明的真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二者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前者的重点是推定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尽管这种关系是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来证明,可是它可以通过由受害人来确定证明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若是侵权行为人持过失心理,即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想法,其主观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倘若侵权人故意向受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意图使其受伤,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确定
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受害人、物业管理人或由可能致害的业主。受害人自己承担,就是在损害发生之后,除非损害是由非法意志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会有承担或分担损失的义务。要是损害是因为自然事件所导致的,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发生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时,并且不知道谁是侵权人的状况下,因为物业管理者并未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非常合乎情理的,并且它也符合民法中的合理公平原则。由可能致害的业主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从风险承担的角度而言,应当由业主负责。如果从能让公安机关尽快查明真相的角度来看,令业主承担责任也可以使业主积极提供证据来查明真实情况。因此许多学者的观点认为可以把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也当作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2.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文献综述
第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确定加害人。由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突然性的,所以很难确定。此外,侵权行为人有可能是居住在高层建筑物的使用者,同时也可能是高层建筑物使用人之外的人。第二,高空抛物应是行为致人伤害而并不是物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高空抛物导致人身损害是他人通过人力的方式所发生的事件,它包含了许多的人为方式,其根本原因是人的行为所致。第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多发生在有高层建筑的环境当中。因为侵权行为人从高空中抛下物品是有很大重量的,所以会对受害者造成损伤,其中包含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第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严重。一旦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就会使受害人遭受各种方面的痛苦,使受害人容易产生愤怒以及找不到加害人的苦恼,给受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损伤和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让受害人苦不堪言。
3 我国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主要立法演变
3.1《民法通则》第126条
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没有实施以前,法官都是根据《民法通则》第 126 条的规定来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案件。这条法律是这样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法律规定针对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确切的来说就是指高层建筑物或者别的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放置物品、悬挂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现如今这一观点在法学界已经达成一致。但是学者们对这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看法有两种,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首先,高层建筑物或者别的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放置物品、悬挂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它属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所以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是不相符的,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应该适用侵权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