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救济中重维权、轻控权9
3.3 行政救济法律规范重形式、轻实质9
4 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之道10
4.1 扩大现有救济范围,发展多元化救济渠道10
4.2 合理控制行政权,提高救济申请人地位13
4.3 完善形式法治,促进行政救济的实质公平14
结论 15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1 引言
福建省莆田市外延寿村政府在征用该村村民土地时,按照该地政府规定,给与村民每亩土地9000元的补偿。该村农民认为政府给与补偿的标准过低,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每亩补偿费为30000元以上”不符。故而向市政府提出异议,并正式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对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由于外延寿村的农村土地征用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故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而非莆田市政府申请复议裁决。基于此,该村农民又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其批准行为属“内部行为”而不予受理。理由在于“省政府对莆田市政府征地的批复文件是针对莆田市政府关于征地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在复议不被受理的情况下,该行政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了两种方式同时寻求救济:一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请求国务院撤销福建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和责令福建省政府受理;二是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国务院法制办一直没有回复;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则拒绝受理,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之后行政相对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拒绝受理;最后该村农民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则建议农民们走信访途径。但时近两年,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论文网
至此,外延寿村农民寻求行政救济之路不了了之。然而,该村农民艰辛的救济之路却再次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在整个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权力的公权力属性所带来的侵犯性与行政相对人所处的“受管理、被命令” 的弱势处境,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落差。而这种差别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极易受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侵犯。然而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寻求行政救济却是极其不易与艰辛的。鉴于此,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目前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已然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行政救济法越发重视,继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后,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也逐渐提上了日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需要我们重新对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审视,在明确其价值,认清缺陷与不足的前提下,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
因此,鉴于以上背景,本文将对行政救济制度这项法律制度本身进行分析,概括出目前存在的较大的缺失,进而解读造成现状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各项措施,并对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未来进行展望和期许。
2 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缺失
所谓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一定的机关或组织请求依法排除行政行为的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补救的制度。” 从定义出发,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这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