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结合契约
“民事结合”来源于英文的 civil union 一词,民事结合契约描述了类似婚姻的一种民事法律状态。民事结合契约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了同性同居,也包括了异性同居。以民事结合契约的形式来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赋予同性伴侣与传统异性婚姻伴侣全部或部分相同的权利和利益。民事结合契约能够为同性恋者缔结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其主要原因在于其规避了婚姻成立的限制性条件—限于男女异性。但是,归根结底,民事结合契约终究不是法律意义上承认的婚姻,其在权利享有的完整性上(收养、继承等)、婚姻应满足的时空性上都有所不足。[ ] 目前只有美国的佛蒙特州和马萨诸塞州采取这种形式。以美国佛蒙特州为例。佛蒙特州于2000年7月1日颁布了《家庭伴侣法》并使之生效。《家庭伴侣法》承认了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了同性婚姻的存在没有影响到传统婚姻的法律地位。同性婚姻在该法该法中被赋予了一个特殊的称谓,那就是“民事结合”。该州的同性伴侣享有州方给予的一切平等权益,例如扶养权、医院探访权等[ ]。由于美国特殊的联邦制度,联邦与州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州只要在不违背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就能赋予其州内的居民相应的权利而不受联邦的限制。也正是因为此,州法院无法撼动联邦制定的《婚姻捍卫法》,所以,该州的同性婚姻者在有关劳保福利、联合缴纳联邦税的权利、外籍伴侣的移民权等方面的权利还是收到一定的限制,甚至无法享受。如此看来,“民事结合”所带给同性婚姻者的权益是有限的,因为它没有办法超越联邦法律的至高权威。
(3)家庭伴侣关系
家庭伴侣关系(family partnerships),即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s),该形式是指法律允许同性恋者通过注册登记或其它方式结为家庭伴侣或者同居伴侣,并赋予其全部或者部分相关权利和利益。这种形式被提出来的原始动机是为了防止同性婚姻遭遇传统婚姻的质疑,同时也使得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得到了保护。同样,这种形式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例如其不允许同性婚姻者收养子女,人工受孕等。当前,以这种形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有丹麦(1989年)、法国(2000年)、德国(2001年)、英国、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和夏威夷州、瑞典(1994年)、冰岛(1996年)、芬兰、瑞士(2002年)、挪威(1993年)和新西兰(2005年)等 12 个国家和地区。以丹麦为例,丹麦于1989年10月1日颁布了《家庭伴侣法》,允许同性恋者进行注册登记结婚,与此同时还将某些异性伴侣独有的权利,如继承权、退休金、社会福利、失业救济和扶养权等权利,赋予同性婚姻者。但是同样存在限制,丹麦的《家庭伴侣法》不允许同性婚姻者在国家教会的教堂内举行婚礼,也不允许同性伴侣领养孩子或享受免费的人工授精服务。文献综述
2.3 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
2.3.1 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的定义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有的只有域内效力;有的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可以在其制定者管辖范围以外被当地司法机构适用的状态。而所谓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指一国通过立法或司法的方式接受或认可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情形[ ]。
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是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是根据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某种法律身份及权利义务在内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国内立法在不违反世界人权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他国不得干涉,但是涉及国际法范畴的就不能只顾本国的利益,无法回避域外法律关系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就是如此,一个国家可以永远不承认同性婚姻在其国内的法律地位以及否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其它国家就这一方面立法的进行,其不可能回避域外同性婚姻在其国内的效力问题。就目前的现实而言,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以一男一女的异性结合作为婚姻法的基石,因而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问题对于国际社会,尤其是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国家更加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