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个人持有这样的观点:虚拟财产属于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没有依附任何的“物”而存在,其仅是由人们的主观思想拟制出来的物。因为虚拟财产仅仅是在网络中产生、使用、交换,其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流通,因此我觉得虚拟财产应该纳入无体物的范畴。我国《民法》上的物一直都是以有体物为载体,虽然一直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与十年前的社会都会有很大区别,又怎么能保证传统的《民法》能适应当今时代的需求呢?所以,我认为有体物现已不能以偏概全了,虚拟财产已成为时代的主流,我们的法律应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范畴,也需要对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规范,这样才能满足更多人的需求。
(二)虚拟财产的范围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学者们各自都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还将虚拟财产称为数字财产亦或者是信息财产。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更加强调“虚拟”二字,只要是数字化的财产形式都包含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不管其是否能够进行交换,是否具有交易价值。因此,广泛意义上的互联网虚拟的财产具有范围广、种类多、形式多样化等特征。
就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用户名密码类型,如QQ号码、QQ游戏、邮箱、银行帐户、微信账号等;
2、虚拟货币类型,如Q币、QQ农场等;
3、信贷类型,如淘宝店信用等级,团购积分抵用券,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
5、游戏设备类型,如网络玩家购买的皮肤、道具、武器装备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关虚拟财产的定义、属性、范围也将会越来越广泛。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我国法律中有相关规定,要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遗产必须是财产。虚拟虽然其不像现实财产那样有形,但其和现实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尺度和流通职能,因此虚拟财产是财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属于一种特殊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
第二,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①这里所指的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又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虚拟财产是当事人以自己的有形财产实行等价对换,换得虚拟货币的一种行为,属于合法的方式换得合理的无形财产,其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②。
从《宪法》的第13条、《继承法》的第1条的规定中不难发现,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性质来看,其作为一个新时代的产物,网络用户可以使用自己的时间、劳动进行交换以积累财富,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纳入合法继承财产的范畴。从立法精神来看,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这种形式,符合继承法的立法目的。财产继承制度的规定,使被继承者的财产可以转移到下一代,使他一生努力创造的财富能够继续存在,与被继承者的意愿相符合。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的范围内,是我们时代发展发展的需求,是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是继承法基本精神的大力弘扬。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三、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现状
(一)国外立法现状
美国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权有着相应的规定。美国的俄克拉荷马州有一项州法律,其中规定:虚拟财产属于遗嘱继承的范畴。如果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没有对自己死后的虚拟财产有所处理,那么法院则会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来决定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