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监督未能做到普遍审查合理性

依法行政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一个正确的、公平的行政罚款处罚均应当符合这两个基本原则。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只有在案件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时才审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否则不审查合理性,这可能严重损害行对人的合法利益,例如,上面提到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六条,如果行政相对人应当被罚的数额在5000以下而仍然被罚上限的,即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只审查合法性,所以执法人员的处罚决定并没有错误,但行对人的利益又确实受到了侵害,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造成行上述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行政执法体制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行政执法体制是指为实现某一国家或地区对属于自己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管理的目的,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调整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妥善处理社会关系。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体制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以后与以前相比提高了很多,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尚未得以根本性的解决,例如随意设置罚款项目、随意出罚等,设计存在漏洞,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难以兼顾对个人和部门行为的双重规范。在现实的行政执法当中,因为有时法律将同一权利以不同的名义赋予了多了行政机关,这一做法不仅没有提高执法机关的行政效率,反而出现的消极的影响,如执法部门之间的责任推诿,同时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域的划分,权力重叠的部分不少。比如,在对贸易市场的管理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权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或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计量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计量器具进行监管 ;根据《物价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在职责范围内检查和调整产品的价格,坚决查处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以上三个行政部门虽然职能称谓有所不同,但实际上都是对同一贸易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又如,在对商店里出售的化妆品的管理活动中,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主要负责的是这些化妆品的安全和卫生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给予了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的权力。其实以上三种监督检查都是针对同一化妆品进行的,遇到抽样检查时,甚至可能出现某个进货少的化妆品不够多个部门抽样拿走的尴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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