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行为形式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可以履行并应当履行的义务。 而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申请国家赔偿责任,下面就将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行政主体的定义为:某个行政组织享有一定的行政权,独立实施行政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应有的法律效果。行政主体的种类包括有职权性与授权性。但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并不包含在内,因为其对实施的行政行为无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二)行为要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

行政相对人会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一般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侵权且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义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是由其本身的法定地位所决定的;其次,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两方面,一是作为义务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行政相对人提出合法申请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其中,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履行作为义务的主体是否明确,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是否明确,履行作为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最后,我们要明确作为义务的来源既包含义务性规范也包含授权性规范。行政相对人最终能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就是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根据职权也是职责的理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也就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总之,职责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客观的法律标准,是从法律规范的本身进行分析,得出的法律上的职责义务。 

(三)损害结果要件

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能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才可以进行赔偿,而对于那些间接或未实际发生的损失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只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可以是损失的对象,而违法权益之所以不能给予保护是因为其在法律上无合法的利益;即使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遭受赔偿也不予以赔偿。第三,这种损害必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例如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规定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精神的情况下给予精神补偿。

(四)因果关系要件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所以受到了侵犯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导致的。但对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国家现行法律中并无具体规定,因而学术界也对此存在着分歧,有的学者的观点是二者是直接因果关系,即造成损害的直接、主要原因是行政不作为,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国家赔偿;也有的学者观点是,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被侵犯。我的看法是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并未及时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且由于未及时实施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就是如果当时行政主体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积极行使作为义务实施行政行为,那么至少行政相对人受到的损害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的,因而这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三、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关行政机关有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当该有权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国家赔偿责任的权利。下面将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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