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泛的公民参与相比较而言,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有其独特性。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就是指公民作为评估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对政府提出自已的利益需求,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公民参与下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中的评估主体既包括了传统的评估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又包括了公民。这里的公民不是指公民全体,而是指受益于公共服务的公民个人、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他们参与评估活动,可以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参与的客体自然就是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过程,包括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二)公民参与的相关理论
在参与式民主理论中,麦克弗森和佩特曼觉得让公民直接的广泛的参与到对国家的管理中,既能体现出政府的民主,又能提高公民的素质和发挥他们的才能。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认为,公民应该充分发挥自治的积极作用,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来解决个人的利益问题,重视公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协商民主理论肯定公民参与的能力和价值,它强调基于平等、自由、理性基础上的公共协商,通过公开的协商即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推进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
新公共行政理论打破了传统公共行政的效率至上,将民主、公正作为公共行政的工作目标,它要求公民能够参与到公共行政领域当中。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且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听取顾客的意见对他们做出良好的回应,从而提供顾客所要求的公共服务,而这里的顾客就是指公民。在新公共服务理论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公民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同时又是纳税人,公民有理由知道政府利用这部分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因此公民有资格参加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中来。
二、公民参与绩效评估的意义
公民参与对促进地方行政民主化、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力、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参与有利于政府行政的民主化
公民参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使得公民有了一个将其意见反映到政府的渠道,政府在提供服务,进行管理时都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这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前要充分考虑民意,广泛地建立接受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渠道,并在进行利益综合时,更倚重民间的意志。在制定政策时需要注意征求专家和某些社会组织的意见,这便给予了公民和这些社会组织更多的参与机会,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更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来说,公民作为参与主体之一,有利于推动政府工作在行政领域的民主化进程。
(二)公民参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外部评估模式,完善了传统政府绩效评估模式的不足。公民参加政府绩效评估改变了过去政府评价政府、上级评价下级的绩效评估模式。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不仅可以实现对评估的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又可以让公民及时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流和沟通,增加了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透明度。
(三)公民参与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文献综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条例明确规定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工作,公民有参与管理社会相关事务的权利。公民参与权利在法律上的存在,不能代表公民参与权利在实际工作中的实现,公民需要通过具体的、有效的途径来实现这一权利。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是实现公民参与权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