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来源来看,个人权利来自于自然,是随着人们的出生而拥有的维持其生存的权利。从内容上来看,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同时也包括为了保护这三项权利而产生的自卫、惩罚、求偿等权利,概括来说就是个人出于维护自身生存所获得的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从洛克对于个人权利的描述来看,个人权利是一个极为广泛的权利,似乎并没有什么边界。但是,洛克在论述自然状态的第三个特征时说过,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而是受自然法限制的,人们不能随意的运用自己的自由,而必须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运用,也就是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享有自由。与之相对的,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限度,即个人权利只是出于保存自身,而不能用于侵害他人或公共的利益。所以个人权利也不是没有边界的,洛克通过自然法、社会契约或者成文法规对于个人权利进行限制,要求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社会既有的法律规定,服从于社会大多数人的意愿,接受违法用权的惩罚,迫使人们省慎地使用自己的权利,实际是设定了个人权利的使用边界。即:个人与国家关系上守法,个人权利的运用要服从国家权力的领导;人与人关系上互不侵害各自的权利。

二、政府权力的界限

与模糊的个人权利界限不同的是,洛克对政府权力的界限进行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洛克首先对政治权力进行了定义“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的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只是为了公共福利。” 洛克根据这一定义将政府的权力分为了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将政府的权力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自由的公众福利范围内,为此我们可以根据洛克对于政府权力的界定来了解其对政府权力边界的划分。

第一,政府权力不能是一个专制的权力。由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而人民仅仅是将权力的使用权让渡给政府,政府并没有获得对于权力的所有权,所以当人民发现政府的权力行为与他们的目的相抵触,人民也可以收回赋予给政府的权力。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因此它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不能超过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的范围,因为政府除了从人民那获得权力外,无法从别的地方获得更多的权力。立法权必须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保护服务,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第二,政府权力必须以明确的、公平的成文法为载体。人们在签订契约组成社会以后,就要按照社会的规定行事,而法律就是这个社会规则,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约束,同时也是政府对社会成员进行裁判,运用国家权力的依据。由于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能是被统治者所掌握的,经常变更、专断的规则,而应该是被大多数人同意的,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的规则。这样人们可以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责任,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安全保障,同时,政府的权力也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统治者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的更改法律。所以洛克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要依据长期有效的法律条文进行实施,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第三,政府权力不能交由单个人或者少数人行使,而应该交给获得多数人同意的专门机构行使。因为国家是通过每个人的同意组成的共同体,相对于每个独立的社会人员来说,国家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整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每一个整体的行为离不开个体的推动。但由于整体的行为具有一致性文献综述,所以整体不可能按照每一个个体的意愿去行动,因为每个个体是独立的,他们的想法都是有差别的,整体的行为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的意愿。如果按照每个个体的意愿去行动,整体就会分崩离析,所以国家在作为整体行动时,要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导向。政府权力交由多数人行使,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保证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同时这也是国家权力公正行使的一个保证。少数服从多数,将社会权利的行使平等的给予每一个能够参加国家决策的人,因为它是以数量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不是以某一掌握特权的人的意愿为指向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也保证了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因为人民在国家中占绝大多数,每一个政府在决策时都不能因为自己拥有权力而忽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的意见。第四,立法权和执行权、对外权分离。洛克认为立法权是由国家机关掌握的,依从人民的意愿行使的,颁布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他权力从属于立法权,立法权是神圣不可变更的。执行权是指包括在社会内部对所有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对外权是指国家对外实施战争或开展外交的权利。出于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洛克认为政府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分开。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既拥有立法权又拥有执法权,就会导致权力的腐化,因为掌握立法权的人,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多的利益,而制订有利于自身的法律。同时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所掌握的权力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样就损害了社会中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社会的不公平,违背人们组建政府的目的。所以洛克提出要将立法权和执政权交予不同的人行使,这也是洛克分权思想的核心。洛克的分权思想是以保护公民的利益为基础的,通过分权让政府的权力得到合理的应用,而不至于被少数人滥用,从而真正做到为公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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