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枪鱼/海豚一案源于美国依据国内的保护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如果商业性捕鱼造成海洋哺乳动物造成意外死亡和伤害,且死亡率高于美国法律允许标准,就禁止进口使用该种捕鱼方式捕获的鱼类及其制品。” 而受到此法保护的海洋哺乳动物就有涉案的海豚。该捕鱼方式历史悠久,主要是利用金枪鱼与海豚常成群结队的特性,而海豚常常需换气跃出海面,渔民发现海豚就可以定位金枪鱼群。 而墨西哥作为主要采用这种方式捕鱼的国家,美国的禁止措施严重影响了墨西哥金枪鱼出口利益。1991年墨西哥与美国磋商不成后,向WTO递交争端,墨西哥指控美国违反了 GATT 1994协议第 11 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而特定区域设置禁令的行为违反了GATT协议第3条的国民待遇原则。最终本案以美国与墨西哥等国签订了多边海豚保护协定告结。
金枪鱼/海豚一案结案不久,美国与墨西哥、欧共体等国又与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问题上发生争议,于是该争端又被递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2012年该案上诉报告发布,认为美国的“海豚安全”标签的规定,构成对墨西哥产品的歧视待遇。
欧盟的动物福利保护水平向来是遥遥领先的,民众对残忍的海豹剥皮和不人道捕杀海豹的行为一直有谴责。2009年欧盟以保护动物福利为由发布了海豹产品的进口禁令,但是又给出三种例外情形:“因纽特人猎杀海豹例外、以海洋资源管理为目的的猎杀例外和旅行携带例外”。 该禁令严重损害了海豹及其制品出口大国加拿大的利益,2009年11月加拿大将欧盟的的禁止海豹及其制品进口的有关措施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动物福利与公共道德的关系问题,动物福利可否作为公共道德的一种,从而证明欧盟所采取的海豹禁止进口禁令具有正当依据。2014年5月22日发布的上诉机构报告中,认为虽然欧盟的措施确实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的目的,但是没有满足20条序言所要求的实施方式,即“不得差别待遇”。
三、WTO中动物福利壁垒问题的实践与争议
(一) 动物福利壁垒在WTO的实践
高标准的动物福利措施,限制或禁止国外产品的进口,这种现象在国际贸易中已经屡见不鲜。受争议的措施国常常以GATT1994协议的第20条“公共道德”一般例外条款和TBT协议来抗辩,证明其措施是具有正当性的。而投诉国家的理由则是动物福利保护措施是违法了WTO规定的TBT协议第2。1条的“非歧视义务”或GATT1994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及第20条一般例外的序言以及其他相关条款。GATT1994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取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差别待遇……(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一起生效,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序言也规定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TBT协议第2。1条:“……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第2。2 条:“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