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模式
这种模式,即“共同雇主”模式,其理论基础是双重劳动关系说,就是指对于劳动者的受损权益,劳务派遣方和用工方一起担负责任的模式。这一模式的概念最先由我国学者董保华引进。他指出,与劳务派遣方协订了劳动合同的被派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进行生产活动的,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这个矛盾就是,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有事实的劳动关系,这就违背了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方产生了“半个”劳动关系,而另外“半个”是与用工方建立的。“雇人”和“用人”两个最根本的要素是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的主要部分,在双重劳动关系中,“雇人”和“用人”是分开的,“雇人”突出的是主体,“用人”则重在内容。双重劳动关系学说突破了传统,是劳动关系理论的一种进化。
劳务派遣中的派遣方和用工方两者组成了劳动者的“共同雇主”。三者之间存在着毋庸置疑的劳动关系。非生产性管理事务由派遣方专门负责,而用工方则只需负责生产性的管理事务,普通劳动关系下对劳动者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由两者共同承担。劳动者、劳务派遣方和用工方这三者间复杂化的劳动关系是“有瑕疵”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方和用工方在有些情形下应各自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存在些应该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