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
(一)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立法的缺陷
从我国立法实践中来看,纵使几十年来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法规多种多样,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只规定人民陪审员有关权利义务的《人民陪审员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明确,甚至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有权利义务以及名称的冲突,这就会使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职能处于不明或者矛盾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文献综述
(1)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对人民陪审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值得惋惜的是,很多法律特别是程序法中都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的1982宪法中,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只字未提,这是对人民陪审制度在地位认可程度上的一种损失,也是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缺失。
(2)现行各种法律对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表述含混不清。如a。对于人民陪审制度能否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表述不清;b。关于哪一级法院可以使用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c。现行的各部法律中对人民陪审员这一表述不同,有些使用的是“人民陪审员”,而有些则使用的是“陪审员”;d。现行各部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所拥有的权利义务的不尽相同。
(二)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司法运行中的缺陷
虽然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方式的比较随意,并不规范。目前,我国各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产生的方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其产生的方式主要包括: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还有有关单位(如妇联、居委会等)推荐产生的;也有由法院临时聘请的;还有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而特邀陪审员参与庭审等。由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大约有41。5%的人民陪审员是各地法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聘任的,有23。7%的陪审员是经过相关组织推荐的,并且还需要由本级法院聘任,同时还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极少数的地区是由同级人大聘任,法院具体管理的。所以在实践中,由实际选举产生的陪审员数量则是少之又少。
(2)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发挥不了作用。虽然自《决定》实行以来,人民陪审员只陪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在一些地方这种情况仍然比较严重。和法官相比,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这就使得他们通常信服于法官的专业,从而对法官产生一种崇拜和趋从的心理。所以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序仅仅限于形式zhuyi,这对于真正陪审的实现来说是毫无实际价值可言的。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3)陪审员缺乏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根据新的《法官法》,担任法官至少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则没有文凭要求,更不需具有相应的评判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人民陪审员的现有队伍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7。4%,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7。2%,再加上陪审员既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又缺乏相应审判经验,因此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他们只单纯附和职业法官的意见,不能与职业法官进行理论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