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管执法法律依据不足
早前国务院相关法律文件虽对有关城管执法部分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城管执法工作以这部分法律文件作为依据进行综合执法,而对流动摊贩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其法律地位也不明确。 另一方面,城管都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市容管理法规以无照经营和影响市容等原因处理问题,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缺乏足够公信力。城管作为街头官僚的典型代表,许多时候面对复杂多变的工作情况群众,需要当场作出决策。但近些年来,由于基层执法人员的不足自制力,执法队伍中鱼龙混杂,一些人员不尊重摊贩的个人尊严,没有界定好对摊贩的处罚程度,对摊贩进行随意处罚,不根据相关规范程序,缘于职业惰性,这些所谓的“官僚zhuyi”倾向于简单省时省力的办法,在进行执法过程中,“暴力”无疑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