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主张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其割伤邱某导致邱某重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法院最后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割伤邱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人身防卫,但是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限度条件,构成防卫过当,但可以依照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减轻处罚。
二、对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同观点及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经过了实体审理判决,但就案件本身而言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大多数意见同意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从结果上来看,邱某和张某虽然殴打王某,但是王某并没有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反而王某动刀还击造成了邱某的重伤。从王某的防卫手段上来看,王某是失当的,不符合我国现行通说的基本适当性,所以属于防卫过当。少数意见认为,王某在面对邱、张二人的不法侵害就地取材拿了把菜刀还击,且在砍伤邱某面部后为有效制止邱某的不法侵害,邱张二人继续追击王某,在警察的制止下才停止。所以王某的防卫行为仍然在正当防卫的构成范围内,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不难看出,上述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正当性和防卫强度之间的关系有待区分清楚;第二就是对“明显超过”的条件限定标准还需明确和具体。
笔者对本案的看法是站在少数人意见的立场上的,不认为王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而是仍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下文笔者将结合两大法系在刑法上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和经典理论与我国刑法界的几大学说,探讨为何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审判实践中急需的必要限度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三、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
我国现在实施的1997年《刑法》相对比1979年旧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规定增加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件,于是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会经常出现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限度条件”混为一谈的情况。笔者认为,“限度条件”和“必要限度”是前者包含后者,“必要限度”是“限度条件”条件之一。
限度条件,可以说是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而在限度条件里,最关键的就是“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就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区分两者的最为重要的标志。各个法系对正当防卫的研究都有着成熟而具体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限度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分界线用以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对何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定性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各法系学界都有着相去甚远的看法,笔者在下文中挑选三个理论讨论:
一种观点单纯的认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只包括防卫的强度。这一看法显然是有失偏颇的,首先对“防卫强度”定义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其次在语义方面“强度”一词并没有显示出“限度”的限定和制约。故笔者不赞同把必要限度单纯的定性为防卫强度或者各种因素的总和。文献综述
另一种观点同样也是单纯的将防卫损害是必要限度。认为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和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基本相等。基本相等这种提法笔者认为不妥当,因为提到基本相等,就有一个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判断。比如说,甲拿棍子来打乙,那乙首先要判断甲是要乙死还是伤,如果甲是要乙死,乙才可能要甲死;如果要乙伤,乙要甲死,那就不相等了。作为防卫的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要他作出判断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要求防卫人作出这种判断,无异于剥夺他的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