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对不同法系的分析,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英美法系的空白票据制度相对成熟而完善,但大陆法系及我国法律对空白票据这一问题的规定相对落后不成熟。
三、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的效力,可为以下几种情况。下文将分别讲述。
(一)空白票据在补记完成之前的法律效力
1。空白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提示付款权、追索权等效力
未依法进行补记的空白票据,实质上是未完成票据,因为此时的空白票据缺少了应记载事项。未经补记的空白票据因为必要事项的不足还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义务关系。持票人的权利,出票人的义务都还没有产生,因此,此时的空白票据的效力待定。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得主张行使未补充完全的空白票据上的权利,即不得主张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即使持票人主张这些权利,出票人也无需履行。否则也就没有必要讨论空白票据被完全补记后的效力问题了。
2。空白票据的背书转让效力
票据的背书转让是票据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之一。探讨背书转让的效力是非常必要的。虽然我国对于在补记完全之前的空白票据是否能进行背书转让没有详细阐述。首先,法律首先是承认空白票据是有效的,从中可推测出出票人或持有票据的人在空白票据上所做的票据行为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背书转让的行为有效。对无效票据的背书转让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区分空白票据和无效票据了。其次,从票据的外观上记载的文义而言,我们无法判断出补充权是在何时行使的,只要完成了补记,空白票据就有效。因为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权利义务的争议问题,若不允许空白票据背书转让,将不利于确定空白票据的法律关系,给商事交易到来诸多不便。实践中的需要促进了承认空白票据的背书转让效力。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看,绝大多数都未对空白票据的转让加以限制。[ 康玉坤。票据法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214
]
3。空白票据的质押效力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空白支票的质押效力是被法律否认的。对于空白汇票及本票的质押问题法律未涉及。因为现行票据立法只承认空白支票的有效性,所以在此只讨论空白票据的质押问题。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的原则的规定,用作质押的担保物必须有其自身的价值性,无价值不能用于质押担保。如果一空白票据若欠缺金额这一记载事项,则该空白票据就没有其自身的价值。因此,空白支票的记载事项未补记之前,其质押效力是不被承认的。
(二)空白票据在补记完成之后的法律效力
正当行使补充权就是按照出票人的真实意愿,补充权人在授权范围内正确的合理的对空白票据进行补充。授权的范围在票据法的原理下,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不明的情况,则应按交易习惯来补充推定。
被授权人即补充权人根据约定授权的范围行使补充权,空白票据就构成了普通票据,其票据效力就产生了。即现在的票据权利人可依此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相关权利。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关票据立法尚未规定,台湾地区的做法到是值得借鉴的。
自补充权完全行使之后,该票据就变为一般的普通票据,其法律效力就按票据法对于普通票据的规定来对待。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讲的补记,是完全的、正当的、合理的补记,是严格按照授权的内容来完成的。若是补充权被滥用,则应是下文详讲的范畴。文献综述
(三)空白补充权被滥用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