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典型的虚拟电话诈骗犯罪,对方通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来骗取黎某的信任从而将其一步步带入事先准备好的圈套中。从黎某被骗的经过我们可以得出虚拟电话诈骗有以下的特征。
(一)作案手段隐蔽
在整个案件中,作案人都是利用[吴朝平。电信诈骗:作案手法、高发原因及防范对策[J]。海南金融,2015(1)。]现代化通信技术远距离的进行作案,避免和黎某进行正面的接触,使得黎某并不知道对方的外貌特征,在受骗巨额的钱财以后对犯罪人任然一无所知。而且通过虚拟电话,作案人可以轻易的跨区域作案,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也就很难收集到许多有关的物证,大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并且通过调查通话记录我们可以发现,作案人明显是采用虚拟身份办理的非实名手机卡,即使我们查到电话号码、通话记录或者IP地址等也不一定可以确认他们的身份。
(二)作案手段多样
进一步来看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黎某被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相信了对方的虚拟身份。[李学博。互联网惊现“号码任意显”,电信运营商需加强安全认证 [J]。通信世界,2008(3)。 ]犯罪分子在实施虚拟电话诈骗时往往巧妙的抓住受害人的心理,他们可以假冒国家的工作人员、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黎某的亲属或者朋友。他们可以编造亲属生病,车祸等虚假事实,也可以假称家人被绑架勒索。本案中就是巧妙的利用“上海公安局刑侦大队”这个身份骗取了黎某的信任骗取黎某将钱转入那张银行卡,实现他们的犯罪目的。
(三)作案成本低
根据有关报道和案例我们看出,犯罪分子进行虚拟电话诈骗时,只需要用一些价格不是很高的电话、手机、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甚至比较他们诈骗所得的金额而言可以说极低。受骗人群较广,通过落网的犯罪分子交代,数万条虚假的短信中,经常会有几十个人上钩,在受害人被套牢后往往可以获得上万乃至几十万的收入。不仅在诈骗时使用的工具成本低,对虚拟电话诈骗犯罪的惩罚成本也不重。要侦破这些案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取证十分困难,还要考虑案件管辖权交叉导致侦破成本很高。相对于作案人的犯罪风险和成本而言,微不足道。再来,这种犯罪在量刑中都是按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不是很重,没有太大的威慑力。
二、我国现行法存在的问题及研究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快,民众的生活水平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与通讯技术相结合,实现了利用电脑软件就能任意改变号码并与对方通话的虚拟电话技术,使用这种技术进行各种各样的诈骗。即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了此类诈骗,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满足不了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从根本上难以抑制虚拟电话诈骗。因此,我需要通过发现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研究此类犯罪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从而拟出对虚拟电话诈骗犯罪防控的初步建议论文网。
(一)立法执法缺陷
首先,我国目前虽然对虚拟电话诈骗犯罪在[高铭宣,马克昌主编.刑法学[A].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100-101.]定罪量刑上解决了他曾经定罪较为困难以及没有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这个特点,但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面任然是不完善不健全的。比如,在单位犯罪中,若有单位实行虚拟电话诈骗犯罪的,在我国刑法中只对直接责任人做了规定却没有针对整个单位,这样对被害人钱财的追回极为不利。而且在刑事处罚这方面,我国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却没有资格刑,所以在面对电信工作人员进行犯罪时对于他们的处罚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