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当劳动合同由于客观原因使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预告或以支付通知金的形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由于该情形非因劳动者的过失引起,因此又称为无过错解除。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①劳动者由于自身患病或者负伤,因治病或休息,劳动者原本的工作任务已经无法完成,对于单位再次安排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的。②劳动者对于原本工作任务不能依照既定标准做完,且用人单位通过调换岗位或者协助培训等方式帮助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③当用人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继续履行,如经济形势的改变,企业破产,自然条件改变,劳动者条件的改变[喻术红:《劳动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不可能继续完成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件,从而使劳动合同符合事实现状,劳动合同就可以继续实行;但如果双方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时,将不能完成合同原本的目的,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固然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劳动法》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预告期限,即必须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还表明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达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预告解除的目的是为了给劳动者一定的缓冲时间以便其完成工作交接同时寻找新的工作,以免丧失生活来源。与此相比,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可以避免劳动者在最后一个月中消极怠工的情况,用人单位也能增加录用到满意人才的机会,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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