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域外言论自由保护机制
1。美国
美国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或者出版自由的法律。寥寥十余字的宪法条款,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免遭政府公权力的压制,划出了一个绝对的“立法禁区”。[ 陈刚。《立法禁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东南法学。第124页
]
美国建立了重要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司法救济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提升法治水平的重要保障。当国会制定的法律存在违反宪法关于言论自由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形时,会被最高法院予以撤销,因而被认为无效,违宪审查机制通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活动的审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免受侵犯,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在美国,公民享有非常广泛的言论自由,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和官员,甚至可以调侃总统。美籍华人黄西曾经在年会上讥讽了奥巴马和在场的副总统拜登,笑称拜登没自传里的形象好、讽刺奥巴马发动战争还赢得了和平奖,带来的结果反而是令听众捧腹大笑。除此之外,美国民众甚至可以当众焚毁象征国家的国旗。
2。法国
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其它国家一样,法国为了保护公民的言论不受侵犯,在《人权宣言》当中加以规定。
除此之外,法国还颁布了许多关于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法国1881年7月29日颁布的的《新闻自由法》、1972年7月1日颁布的《反种族歧视法》、1990年7月 13日颁布的《盖索法》等。在这些专门法律当中,很多法律条款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设定了明确的司法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法国,在人们的印象当中,是一个“浪漫”的神秘国度。伏尔泰有一句经典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段话体现了法国人对于言论自由的尊重。
(三)我国言论自由保护机制及其不足文献综述
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中国长时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中国人深受传统思想的束缚,统治者施行人治,制定法律的特点也是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他们更强调刑罚制裁而不重视权利保护,因而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就无从发生,最终迟迟得不到发展,更谈不上什么言论自由了,且历史上的君王都重视对于人们思想的控制和言论的压制。[ 梁慧星著。《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第4页]此外,中国又曾遭遇了10年“”,国家的民主法制遭到破坏,公民的权利被肆意侵犯,言论自由的发展因此停滞不前。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享有言论自由。我国在宪法当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毫无疑问,这体现我国民主政治上的重大进步。但目前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有许多不足。
首先,我国宪法在规定言论自由时过于笼统,对言论自由的概念、范围等未作明确规定,缺少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其次,我国有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当中,在民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详细规定,国家也没有制定一部有关于言论自由的专门法律。还有就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几乎碰不到有关侵犯言论自由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案件的统一标准。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理论依据
自然状态理论向我们揭示了在弱肉强食的狼与狼的丛林法则当中,人类享有绝对的自由,为了生存,人与人之前互相侵犯,人类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永远生活在恐惧当中。同样的,如果人们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必然会侵害到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