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关综述与理论研究基础

1。1 国内外相关研究 

1。1。1国内相关研究

1。1。2国外相关理论

1。2 征地拆迁的相关理论基础

1。2。1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征收和征用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区分。例如《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的动产或不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征收造成了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国家由于某种需求强制的从被征收人那里拿走财产所有权;征用则是为了暂时获得使用权但所有权并未转移,是在紧急情况下国家或政府可以对私有财产强制性使用,但是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权利人并赔偿相关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征收与征用的最大区别就是所有权是否转移。文献综述

1。2。2征地拆迁与土地征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性质。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城市用地,而农村土地则主要是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拆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为了国家发展的需要,强制的从被拆迁者取得土地所有权;二是自我发展的需要,自我的建设农村用地。关于征地拆迁的定义,在我国有很多看法,例如马龙喜先生在《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问题之我见》一文中将征地拆迁定义为“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王才亮在《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务》一书中将农村的拆迁成为征地拆迁,认为征地拆迁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依照法律对集体土地予以征收或征用,对地上房屋予以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的活动”。

虽然两个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对征地拆迁的本质特点的认定是一致的,即征地拆迁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出发点。《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征地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2)必要的安置补偿在征地拆迁结束后的尤为重要。虽然征地拆迁具有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征地拆迁时无偿的,征地拆迁者需要对被拆迁者提供必要的赔偿与安置保障

(3)就农村而言,征地拆迁主要集中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虽然有的土地会被规划到城市市区,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一定属于公有土地。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征地拆迁做一下定义: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引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并通过必要的赔偿与安置措施确保征地拆迁的顺利完成。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利并按照规定的行政方式,强制的取的某些物品的使用权”[2] 。因此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牵涉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其他相关财产物的赔偿问题。农村土地征收的主要对象是集体土地,而征地拆迁的对象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农村中绝大部分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所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征地拆迁则主要是针对建设在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则是政府为了某种利益的需求对所属征地上的相关财产物进行拆迁,但是并不影响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征收应该包含土地拆迁,土地拆迁从属于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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